心肌梗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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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Uhjnbcbe - 2023/8/26 19:12:00

年4月底,某物业公司指派盛某去疏通下水道,并支付给盛某元。年5月5日,盛某雇佣赵某提供劳务工作。赵某在下水道维修工地晕倒,医院治疗,经抢救无效死亡。赵某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载明:急性心肌梗塞直接导致心源性猝死。发病至死亡大概时间间隔5分钟。

赵某死亡后,其家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称:因盛某与物业公司非法雇佣,存在过错,要求盛某和物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雇佣期间突发疾病死亡,雇主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一种意见认为:应按照工伤赔偿标准,由雇主赔偿雇员亲属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理由是雇佣关系也是一种劳务关系,是劳动者提供劳动服务而雇主支付报酬的行为,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所以雇主应参照工伤的赔偿标准,赔偿雇员亲属的损失。

另一种意见认为:雇主不应该承担任何赔偿责任。理由是赵某的死亡完全是因为自身原因造成的,不符合侵权责任构成的四要件,雇佣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雇主也没有任何过错。所以应属于意外意件,雇主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张哥不同意上述两种意见。

张哥认为,我国工伤赔偿的立法精神,是最大可能地保障主观上没有恶意的劳动者,因工作或与工作相关活动中遭受事故伤害,或者得了职业病后,能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重在保护与用人单位相比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所以我国工伤认定的尺度较宽,如果以此标准衡量个人之间的雇佣关系显然是不恰当的,原因是工伤的用工主体必须是在我国境内登记的各类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业户,他们相对劳动者来说,不论是经济能力、诉讼能力都处于强势,而个人雇佣关系中,雇主与雇员都是平等的公民,没有强弱之分,以工伤的认定标准要求雇主,势必增加了雇主的负担,不符合民事法律的立法精神,所以此种意见是不正确。

至于第二种意见,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在社会道德层面上不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不利于化解矛盾,保护善良,体现公平。所以张哥也不同意此种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当事人对造成损害均无过错,但一方是在为对方的利益或者共同的利益进行活动的过程中受到损害的,可以责令对方或者受益人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本案中雇主虽然对雇员的死亡没有过错,但雇主又是雇佣活动的受益人,所以根据规定,其应承担一定的经济补偿责任。

雇员赵某必竟在雇佣活动中死亡,即使雇主对雇员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但雇员是在为雇主服务过程中死去,雇主作为受益人,从公平原则出发,也应该给予雇员亲属一定的经济补偿。这种补偿,在法律上符合《民法通则司法解释》的精神,在社会道德层面符合人道主义的要求,在法律指引意义上,此种处理方式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也与我国现有国情相符合。

xx市xx区人民法院认为:根据相关司法解释,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赵某在受雇于盛某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根据医疗机构医学证明,引起赵某心源性猝死的原因为急性心肌梗塞,不属于遭受人身损害的范畴。赵某家属等称赵某晕倒后,盛某与物业没有尽到及时的救助义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故对李某家属等的该项意见难以采信。

赵某家属等称盛某违法雇佣,某物业违法发包等,考虑到赵某提供劳务的工作性质及工作环境,难以认定盛某、某物业对赵某的工作安排存在过错和该行为与赵某的死亡存在因果关系。所以,赵某家属等要求盛某、某物业对赵某的死亡承担赔偿责任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但基于本案的实际情况,赵某系盛某雇佣的人员,在为某物业公司维修下水道时死亡,盛某与某物业公司作为赵某提供劳务的受益人,应当给予赵某家属一定的经济补偿,具体金额由法院酌情予以确定。

据此,法院于年7月11日判决:

一、盛某与xx市某某物业管理服务中心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赵某家属补偿款六万元;

二、驳回赵某家属的其它诉讼请求。

判决后,三方均未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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