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业内一直疯传的重大疾病保险大修的消息终于尘埃落地,修订版的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在这里给大家客观的呈现一下修订的要点。
首先要说的一点,就是之前各家保险公司营销员叫嚣的甲状腺癌移出重大疾病保险的消息并非谣传,的确在此次《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修订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修订稿)中针对甲状腺癌做了分级,部分剔除出了重症赔付。
更过分的还有大家想不到的
——原位癌居然从轻症都剔除出去了,是不是牙花子都惊掉下来了。
上面这个引子我只是想表达此次修订变化的确比较大,但我不希望有人拿着本文的部分截图去炒停售,片面的让客户赶紧疯买老重疾产品,这个决策,我们还是应该客观的呈现,让客户有一个自己的选择,可能两份都配置一点会是一个相对好的选择。
本次重疾修订的要点,为了帮读者节省时间,先写出简单总结,你要是没耐心看下面的细节内容,看这句话就够了,下面的内容可以就扫一眼大概。
一句话说修订:
恶性肿瘤(癌症)赔付收紧,心血管疾病放宽,手术治疗方式不再限定。
以下修订稿详解:
1、除了6大重症,轻症也做了部分强制规定
此次修订稿规定,重大疾病保险必须包含六种重大疾病:
严重恶性肿瘤、较重急性心肌梗死、严重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严重慢性肾脏病。
跟以前不一样的是。
此次修订还规定,如果该产品还保障了保险金额低于上述六种重度疾病的其他疾病(轻症或者中症),则还应当包括本规范内:轻度恶性肿瘤、较轻急性心肌梗死、轻度脑中风后遗症。
除了6种强制包含重症和3种轻症,此次修订列举了28种重症,比之前多了三种疾病,按照各家保险公司一贯的调性,修订稿中所列出的所有疾病,应该都会一字不改的包含。
2、轻度疾病的赔付上限不得超过重大疾病保额的20%
这一点改动对一些公司来说改动比较大,以前比如轻症赔付比例设置为35%的这种产品,这种赔付优势就没有了。
3、此次修订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包含保障范围高度重叠的疾病;另外,如果新增疾病发病率极低,保险公司需在疾病名称中增加标注向消费者予以提示。这也就意味着,曾经如火如荼的拼疾病种类的时代即将终结,今后你再发现谁告诉你种,种重大疾病来跟你秀,你可以直接请这个大忽悠滚蛋。
4、“恶性肿瘤”更名为“严重恶性肿瘤”,且修改幅度巨大
首先,病理学诊断的参考标准换了,从原来的ICD-10变成了ICD-0-3中属于3,6,9范畴的疾病。新增不保的严重恶性肿瘤为: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非侵袭性,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等,不典型性增生等;
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TNM分期为Ⅰ期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
未发生淋巴结和远处转移且WHO分级为G1级别(有丝分裂数2/10HPF和ki-67≤2%)或更轻分级的神经内分泌肿瘤。
看到了么,I期甲状腺或更轻分期的甲状腺癌移出了重症赔付,转移到了轻症。
5、“急性心肌梗塞”更名为“较重急性心肌梗死”,条款变得更为容易采集
定性为心肌梗死的要求可选项更多,更易理赔,比如射血分数采集的间隔期从90天缩短到了6周。
6、心血管疾病对应的重疾定义全面升级,医学定义相比当下的重疾定义更容易理赔
一些很容易观察到的改动:
a)重大疾病定义中“肢体技能完全丧失”的要求,在新条款中统一都改成了“肌力2级以下,或不能随意运动”。
b)重大疾病定义中“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的要求,在新条款中统一改成了“严重咀嚼吞咽功能障碍且已经留置胃管90天(含)以上”
以上修订涉及的重大疾病比如“严重脑中风后遗症”,“严重脑炎或脑膜炎后遗症”,“瘫痪”,“严重脑损伤”等。
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增加了一个“根据临床痴呆评定量表(CDR,Clinical
DementiaRating)评估结果为3分”这样一个临床可给出结论的理赔选项,比当下仅有的相对主观的“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更客观更人性化。
8、升级最大亮点来袭:手术治疗方式不再限定
当下的重疾险中,针对类似“冠状动脉搭桥术”,“心脏瓣膜手术”,“主动脉手术”等疾病,都提出了“开胸”或者“开腹”的明确要求,而修订稿中除“严重良性脑肿瘤”仍然保留开颅要求外,心血管疾病类的重大疾病,把“开胸”或者“开腹”的要求都去掉了,即便像主动脉手术的描述中有开胸或者开腹字样,但是很明确的用括号表示,胸腔镜或者腹腔镜均可。
9、轻症中针对“轻度恶性肿瘤”中很明确的将“原位癌”剔除出了轻症赔付,也就意味着,原位癌在重大疾病中的理赔在修订稿中开始正式退出历史舞台,从此,“原位癌”豁免不了重疾保费了
下列疾病不属于轻度恶性肿瘤,不在保障范围内:
ICD-O-3肿瘤形态学编码属于0(良性肿瘤)、1(动态未定性肿瘤)、2(原位癌和非侵袭性癌)范畴的疾病,如:
a.原位癌,癌前病变,非浸润性,非侵袭性,未侵犯基底层,上皮内瘤变等,不典型性增生等;
b.交界性肿瘤,交界恶性,低度恶性潜能,潜在低度恶性肿瘤等。
10、“轻度脑中风后遗症”在修订稿中将理赔条件进行了统一,有一些从紧针对“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数量问题,当下有公司的条款是可以只“一项”就可以赔付的,现在统一成了都是“两项”才可以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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